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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赤峰黄金遭证监局“点名”,背后真相细思极恐!

综合金融 2025年03月28日 19:51 26 author

赤峰黄金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

2025年3月24日,赤峰黄金(06693.HK)发布公告,公司及其董事王建华、杨宜方(兼任公司行政总裁)以及董事会秘书董淑宝,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警示函缘由:子公司停产信息披露延迟

吉林瀚丰停产事件及披露情况

警示函指出,赤峰黄金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瀚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第一季度因生产设施改造停产两个月,但公司并未及时披露这一重要信息。直到2023年4月30日,赤峰黄金才在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了该情况。

违反的法规条款

内蒙古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王建华、杨宜方和董淑宝被认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监管措施及后续行动

内蒙古证监局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赤峰黄金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违规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权利

赤峰黄金及相关人员如对该监管措施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该监管措施将不会停止执行。

公司的应对措施

赤峰黄金表示,根据公司掌握的信息,上述事项对集团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并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按时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相关人员声明

王建华、杨宜方及董淑宝已分别向公司确认,除公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任何需要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的个人资料,亦无其他需要公司股东关注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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